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1150号之二
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龙蟠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UW3447。
法定代表人:黄啟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沛雄,广西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9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20546269。
法定代表人:温世岳。
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881.66元、保全费2770.31元,诉讼费合共7651.97元(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已预交受理费9763.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负担(原告鹤山市同***混凝土搅拌站多预交的受理费4881.6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源冠泉
审 判 员  何建通
人民陪审员  梁惠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冯伟莹
书 记 员  麦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