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4238号
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大道工业开发区27号之六(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1DTW8J。
法定代表人:田锦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9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20546269。
法定代表人:温世岳。
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8.2元、保全申请费3978.2元,合共9336.4元(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