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保7002号
申请人: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大道工业开发区27号之六(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1DTW8J。
法定代表人:田锦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9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20546269。
法定代表人:温世岳。
申请人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1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1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