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精丰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执2800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9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20546269。
法定代表人:温世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树志,广东卓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精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委会山龙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501645XG。
法定代表人:潘学明。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精丰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784民初2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62289.98元;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每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工程款尾款62289.98元于2024年3月1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鹤山精丰织造有限公司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付款,则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实欠工程款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4月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3862289.98元的范围内对鹤山精丰织造有限公司宿舍楼一、厂房一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及本案诉讼费18936.71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以(2022)粤0784执2800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17处不动产:(1)、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2号];(2)、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7号];(3)、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9号];(4)、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4号];(5)、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8号];(6)、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9号];(7)、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8)、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9)、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5号];(10)、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7号];(11)、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4号];(12)、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2号];(13)、坐落于××的房产;(14)、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0×**号];(15)、坐落于××的房产[证号:粤(2018)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7号];(16)、坐落于鹤山市××工业区××号的房产[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3号];16、坐落于鹤山市××工业区××号的房产[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4号];(17)、坐落于××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鹤国用(2005)第0××7号],上述不动产已抵押给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鹤城信用社,本院另案已作查封,但因抵押权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本案不宜处置。
2、被执行人在公司内存放有电脑针织横机等生产设备,但该设备已抵押给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抵押权人均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不宜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5车辆:粤J5××**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粤J5××**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粤JP××**号牌奥迪小型越野客车、粤JN××**号牌小型汽车和粤JG××**号牌小型汽车,因被执行人在(2022)粤0784执1390号案中拖欠262人工资500万余元和经济补偿金800万余元,本院扣押了粤J5××**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粤J5××**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和粤JP××**号牌奥迪小型越野客车到案,并处置后将所得款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粤JN××**号牌小型汽车和粤JG××**号牌小型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故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4执28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山精丰织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陈洽胜
执行员  陈国明
执行员  麦国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