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保70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右滩大道工业开发区27号之六(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1DTW8J。
法定代表人:田锦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路19号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520546269。
法定代表人:温世岳。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粤0606执保700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科技支行账户4400********_1的存款691640元。申请人广东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科技支行账户4400********_1的存款6916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