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恒万实业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等与恒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81民初205号
原告: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
被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万实业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恒万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715元由原告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