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业利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81执异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小漳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高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业利机械设备厂。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麒麟迎丰新村23巷4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业利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业利机械设备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因中山市古镇业利机械设备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又是该设备厂的唯一股东。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凯德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价款81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增辉
审判员:***
审判员:付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