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阳山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队、清远市航运总公司、阳山县港务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23执恢1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队。

负责人:陈章群。

委托代理人胡文华,广东八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山县港务管理所,住所地:阳山县阳城镇城南大道东30号。

法定代表人:邹国勤。

被执行人清远市航运总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五号区烟草综合楼5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涛。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队与被执行人阳山县港务管理所、清远市航运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1)清阳法民二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山县港务管理所、清远市航运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阳山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队支付工程款192894.1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20元。根据申请,本院2012年首次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清远市航运总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偿还债务1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终结该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192894.10元及相应利息,合计428244.29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从2002年1月1日起按本金222289.41元计至2003年1月31止,从2003年2月1日起按本金192894.10元计至2019年10月17日,剩余利息另计),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793.4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阳山县港务管理所、清远市航运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24日和2020年5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阳山县港务管理所、清远市航运总公司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9年6月14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阳山县港务管理所、清远市航运总公司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情况。

4、于2019年10月21日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阳山县港务管理所、清远市航运总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清远市航运总公司名下有二十多套房子,已于同年10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清远市航运总公司名下的两套房产。

5、因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被执行人清远市航运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9年9月2日受理被执行人阳山县港务管理所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中止本案的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阳山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队向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

6、于2019年9月6日依职权限制了被执行人阳山县港务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邹国勤、清远市航运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柏涛的高消费。

7、于2020年5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文华,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清远市航运总公司名下虽有多套房产,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清远市航运总公司、阳山县港务管理所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阳山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队向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陈定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神金

书记员梁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