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博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博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兴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83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3号楼1-12层。
负责人:韩保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阿慧,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鄢陵县博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会娟。
被申请人:鄢陵县兴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大威。
被申请人:鄢陵花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乾明寺路北1058号。
法定代表人:肖怀莲。
被申请人:周巧云,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常红亮,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张会娟,女,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常勇亮,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杨大威,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卢彩华,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申请人:郑红初,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商都支行)与被申请人鄢陵县博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兴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花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巧云、常红亮、张会娟、常勇亮、杨大威、卢彩华、郑红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发银行商都支行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0191财保3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周巧云名下位于花都大道北花博大道西侧森海豪庭15号楼1单元12楼东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张会娟名下位于翠柳路北段东侧水岸映象2号楼2单元5层东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号)房产。2019年9月20日,广发银行商都支行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周巧云名下位于花都大道北花博大道西侧森海豪庭15号楼1单元12楼东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张会娟名下位于翠柳路北段东侧水岸映象2号楼2单元5层东户(鄢陵县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