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启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启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2民初5588号
原告: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狮子湖大道1号行政大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华龙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5楼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启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新城东七号区滨江路46号荣信楼一梯3层03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城基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启源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以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15元,由原告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