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林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六盘水林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民终1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林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63073696G。
法定代表人:马昆晟,系该公司总经理。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系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6111416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东,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斌,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66009。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3518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勇,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审被告:付招林,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六盘水林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东、刘志勇,原审被告付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8)黔0201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盘水林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良萍
审判员  王秋红
审判员  瞿继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