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林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六盘水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执2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6307369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32,698.9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7,72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六盘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起,每季度至少清偿3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经审查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01执2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