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402民初3462号
原告: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15号。
法定代表人:马盛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15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泸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由四川恒盛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