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华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五华县龙村镇中心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24民初161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五华县龙村镇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424456750969Q,住所地:五华县龙村镇龙梅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梅州市华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7638004443,住所地:五华县河东镇琴江大桥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五华县龙村镇中心小学、梅州市华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