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8307号
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拓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诉河南拓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拓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