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150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东2单元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2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自愿偿还原告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款项共计60364元,该款项由被告***分期支付,共计分12期,自2017年11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最后一期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5364元。二、如被告***任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均可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被告付款采用转账形式,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原告指定账户为:户名:闫本星,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卡*大厦支行)。四、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传统查控内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豫(2017)豫0105执150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