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与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5民初952-1号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号。
负责人陈建辉。
委托代理人陈家锋,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汇处中原康城。
法定代表人林廷敏。
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裕,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
法定代表人林廷义。
被告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36号2幢1-2302。
法定代表人申保军。
被告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新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林廷敏。
被告林廷敏,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申保军,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林廷义,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赖永来,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诉被告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林廷敏、申保军、林廷义、赖永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做出(2017)豫0305财保8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申保军、林廷义、赖永来名下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对被告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申保军、林廷义、赖永来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申保军、林廷义、赖永来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继军
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
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