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5财保848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30路。
负责人:***。
被申请人: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新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汇处中原康城。
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洛阳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申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36号2幢1-2302号。
法人代表:申保军。
被申请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申保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申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申保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申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申保军、***、***名下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祥富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申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申保军、***、***名下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