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5284号
原告:江苏建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TCPMXU,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庙头街电信局东侧82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华,总经理。
被告: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51509,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悦来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沃增禄,镇长。
原告江苏建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悦来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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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俊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