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2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庙头镇庙头街电信局东侧82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士好,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怀文,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江苏建沭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傅怀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建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建沭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建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2元(江苏建沭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511元,由上诉人江苏建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鑫
审 判 员 张 奇
审 判 员 马晓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岚
书 记 员 王方洁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