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3民初2028号之一
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建材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睿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庙头镇庙头街电信局东侧85#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睿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2元,减半收取3066元,保全费2131元,合计5197元,由原告***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雨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