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冠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财保130号
申请人:重庆冠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S0HO楼A栋402-A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BY5U9C。
法定代表人:张其文。
被申请人: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峨眉大道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37421H。
法定代表人:陈先勇。
被申请人: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1栋10层100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Q4Q6Q5K。
法定代表人:朱红。
申请人重庆冠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冠洪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标的:288.4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冠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冠洪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赖 希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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