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9117号
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866号永川软件外包园产业楼A区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3742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商务楼2楼35、36、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3904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7.82元,减半收取计1793.91元,由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