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5741号
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37421H,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86号永川软件外包园产业楼A区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办事处***三组展禾度假庄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标的,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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