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0680号
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866号永川软件外包园产业楼A区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3742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0924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2.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