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630执异5号
申请人:云南亿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高滩坝丽***2栋2**25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866号永川软件外包园产业楼A区3号楼1层。
本院在执行云南亿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宛玳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亿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2023)云0630执36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追加被申请人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对其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被申请人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24年1月20日前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现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其追加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若被申请人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可再向本院依法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亿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