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志涵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口市志涵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136号
原告:张镇,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周口市志涵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与车站路交叉口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584352770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国,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周口市志涵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2月20日,原告张镇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镇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张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