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志涵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口市志涵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602民初4566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志涵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与车站路交叉口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亮,***(实习),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周口市志涵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亮、***(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00元,鉴定费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周口市××区碧桂园购买了一套住房进行了装修,从2017年6月份居住至今,外墙向室外渗水,造成室内装饰及地板被损坏,室内空气污染,无法入住,原告多次找物业反映,但是物业称房屋是因为中央空调安装不当造成的,原告找空调销售商反映,销售商称没有问题,是房屋质量问题,两家相互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鉴定程序不合法,被告未参与抽签,选择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未在司法鉴定名录上登记且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及其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鉴定上***签字不是本人所签,鉴定时***未到场,对鉴定真实性不能确定。2、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合同是有***签订的,**代***提起诉讼,应当有委托书,否则起诉不成立。3、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对鉴定报告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由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周口豫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异议,被告认为法院没有通知其参加鉴定,鉴定机构没有资质的理由,从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可以看出,鉴定书上载明被告工作人员***、***拒绝签字,鉴定机构提供了营业执照、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所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7日原告**的父亲***和被告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购置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中央空调价款38000元,安装在**位于周口市××区碧桂圆的房屋中,**入住后于2017年6月份至今发现房屋渗水,经原告申请对房屋渗水的原因及损失进行了鉴定,周口豫周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报告认为,房屋外墙渗水的原因为空调冷凝水管安装不规范造成的,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原告的损失为7500元。鉴定费10000元。
本认为,原告的父亲和被告签订的空调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提起民事诉讼。依据鉴定报告,原告的房屋渗水的原因是被告空调冷凝水管安装不规范造成的,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的鉴定程序违法,以及鉴定机构没有资质的理由,从鉴定报告可以看出,本院依法通知了被告参加鉴定被告拒签,鉴定报告附有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所以对被告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口市志涵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5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75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