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天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天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302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天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尹俊生,经理。
被执行人: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鸡西天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存款34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