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2民初2974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孙艳玲,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诉称,2018年7月20日期,被告**以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某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牡佳客专一标经理部进行建设工程时,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7万元,约定2019年1月20日还款,月利率1.5%,并向**出具借条一张。现**偿还借款及利息,故***诉至法院。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个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山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至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另,**借款用于沙场,且借条与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被告**的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山区,但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鸡冠区,而原告**向***借款是否用于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均系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学勤
人民陪审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轶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