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昌,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河东5-2-4-2-402。
法定代表人:孙艳玲,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并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艳
审判员 侯广东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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