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原审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河东5-2-4-2-402。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2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称:请求撤销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2974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1、对个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山区,鸡冠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借款是用于沙场,借条与原审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被上诉人***并没有将57万元借给上诉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将案件移送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未进行答辩。
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鸡西市××区,***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关于**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及原审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属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在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范围,对此不予评定,综上,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艳
审判员 侯广东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