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鸡西市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一审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河东5-2-4-2-402。
法定代表人:孙艳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岱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顺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驳回***对**的起诉,一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于2018年7月20日向***出具借条,***诱导**写下的承诺书,***没有将57万元借给**。***只是于2018年8月7日微信转账2000元、2018年8月14日转账8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没有到位,理由是不相信**有偿还能力,所以**只同意偿还借款10000元。***在第二次开庭自认与**有合伙的事实并承担向沙场发包方支付承包费20万元,**没有收到20万元。***拒绝提交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能证明借条中的57万元与合伙发生的款项无关,合伙期间账目至今没有结算,与本案民间借贷没有关系。一审判决将合伙与民间借贷混为一谈。二、***把岱顺达公司列为被告主体错误。本案系民间借款纠纷,***提供的借条足以证实,该借款合同是**个人借行为,借条明确写明由于经营沙场缺少资金欲借款,并非用于建设工程,本案与岱顺达公司无关,法院错误的审理和保全给岱顺达公司造成极大损失。三、本案不属于鸡冠区法院管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是错误的。**居住在恒山区胜昔委5组80号,应由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未答辩。
岱顺达公司述称,一、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与答辩人不具有关联性。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以及合伙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请再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以彻底解决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纷争。二、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完全正确,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法院应予支持。再审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举示的借条等证据,只能证实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之债的相对方是再审申请人**,而不是原审被告。故原审法院以再审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答辩人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事实依据,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了再审被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再审法院的支持。三、再审被申请人***在原审法院诉讼期间,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给答辩人的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受到严厉谴责,答辩人将视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追责。综上,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再审法院的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与**之间的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的问题。2018年7月20日,**向***出具借条,该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在上述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之日2019年1月20日,**又向***出具还款承诺书,以上两份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实**与***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关于***是否将案涉57万元款项出借给**的问题。一审庭审时,**自认***除支付沙场承包费20万元外,还有其他投资款项,结合**向***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以现金方式支付给**57万元借款中的33万元,***提供的交易明细能够证实余款24万元的款项来源,该款项与现金借款33万元共同形成**出具的借条中写明的借款57万元,可以认定***已向**支付借款数额57万元,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案涉57万元借条具有确定基本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虽主张案涉款项系其与***产生的合伙纠纷,但其本次申请再审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岱顺达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一审判决驳回了***对岱顺达公司的诉讼主张,并未涉及岱顺达公司的实体权利,岱顺达公司是否向***主张权利与**无关,申请人**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违反地域管辖规定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所持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得到支持。同时,对于**的再审申请,因一审判决已经判决**承担还款责任,**上诉后,收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因其放弃上诉权,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处分了其实体权利,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雪峰
审判员  王迎新
审判员  侯军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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