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40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代理人:程均昌,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正当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48元,减半收取21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秦舒颖
人民陪审员张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