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91民初1112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均昌,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伍四海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何昭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