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224执815号
***、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2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00元,并迳付案件受理费156元。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7706元(含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2022)粤0224执815号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