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2民初144号
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6670294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57217119J。
法定代表人:闻哲。
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防城港沪港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爵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覃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