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602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孔仕才。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04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和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支付宝余额、东京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的查询。但未发现有相应财产。
3、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
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行为。
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履行的金额770460元,执行费10104.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中已经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