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长鸿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3民初371号
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66702946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良钢、***(实习),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长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8212664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创(实习),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长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9元,减半收取5639.5元,由原告防城港金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