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高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390号
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5977134G。
法定代表人:李超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明,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高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双合镇河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79652322M。
法定代表人:林永秋。
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高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古辉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泽荣
书 记 员 冯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