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水新路23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5225136F。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街道百斤税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61660048。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凤沙工业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N9CM3U。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5977134G。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莞市厚威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厚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东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公司)、原审被告江门市厚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厚威公司)、原审第三人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1)粤0784民初31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山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鹤山市,本案应由鹤山法院专属管辖。东莞厚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鹤山法院据此裁定驳回。
东莞厚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鹤山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厚威公司所在地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理由: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日公司以其依照约定完成施工项目,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为由,起诉请求工程发包方江门厚威公司及其独资股东东莞厚威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27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据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在案证据,争议双方在《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工程完工后,建设方(即发包方江门厚威公司)不依约支付工程款的,经协商不成,可向建设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建设方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以上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鹤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莞厚威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也与双方约定管辖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鹤山法院裁定驳回东莞厚威公司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区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