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4民初3903号
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南路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597713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委××村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6415656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杰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1135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第三人:***,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第三人:***,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702××××
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与被告兆基公司(以下简称“兆基公司”)、第三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埠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兆基公司及第三人谷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为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对被告用作抵押的位于鹤山市××镇××村委××村后山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在执行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的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的债务本金合计为:30342258.98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2年11月28日,原告提交补充说明,将本案诉求一变更为“判决原告对被告用作抵押的位于鹤山市××镇××村委××村后山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在执行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的债务时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被告兆基公司及第三人谷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起诉无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答辩及举证、辨证、质证的权利。
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2019)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兆基公司、谷埠公司欠强盛公司借款本金30342258.98元及利息3064266.41元,上述共计33406525.39元;前述欠款***公司、谷埠公司共同分期向强盛公司偿还,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兆基公司、谷埠公司从2019年7月16日起,以实际未还欠款本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本项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强盛公司。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强盛公司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50110元,***公司、谷埠公司、***、***、***承担,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强盛公司。五、该案受理费104416.31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109416.31元,***公司、谷埠公司、***、***、***负担。《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强盛公司并未立即申请执行,兆基公司、谷埠公司、***、***、***也未履行支付义务。
2020年10月20日强盛公司与兆基公司以倒签时间为2019年8月18日签订了《借款确认及还款合同》、《主债权合同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其中由强盛公司(甲方)、兆基公司(乙方)、谷埠公司(乙方)、***(丙方)、***(丙方)、***(丙方)签订的《借款确认及还款合同》约定:一、截止于2019年7月15日:①乙方向甲方第一项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594520.55元;②乙方向甲方第二项借款5689749.36元,利息1135455.74元;③乙方向甲方第三项借款本金4580176.29元,利息334290.13元;④第4项72333.33元。以上全部本金为30342258.98元、利息3064266.41元,合计:33406525.39元;二、从2019年7月16日开始,乙方以30342258.98元为本金,按月息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直到全部本息付清为止;三、另外甲方为处理该债务而产生的其他费用159526.31元由乙方承担,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给甲方;四、丙方对乙方以上对甲方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五、还款方式:1、以上款项,乙丙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给甲方;2、乙方以下列资产为本次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抵押信息如下:1)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2)抵押不动产坐落:鹤山市××镇××村委××村后山3)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15539.49平方米4)债务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5)备注:该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抵押给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为2601.49万元(抵押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至2027年8月22日),现双方约定该评估价为8601.49万元;3、抵押期限:从2019年8月18日至2029年8月17日。另由强盛公司(甲方,抵押权人)、兆基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的《主债权合同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抵押权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主债权为陆仟万元人民币,担保类型为一般抵押,债务履行期限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乙方以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担保,具体抵押信息如下:1、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2、抵押不动产坐落鹤山市××镇××村委××村后山3、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15539.49平方米4、债务人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另备注:第一次抵押给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劳支行,债权数额为2601.49万元,现双方约定该评估价为8601.49万元。此外,根据(2022)粤0784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该不动产抵押权利人依次顺序是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劳支行、强盛公司、***。另强盛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的,可由被告直接**迳付。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强盛公司与兆基公司签订的《借款确认及还款合同》、《主债权合同及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强盛公司与兆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其中《借款确认及还款合同》与本院已生效的(2019)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所对应确定兆基公司对强盛公司承担债务是一致的,《借款确认及还款合同》已约定兆基公司提供其位于鹤山市××镇××村委××村后山的不动产[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面积15539.49平方米]向强盛公司提供了第二顺位借款抵押担保,故该不动产实质亦是兆基公司为本院已生效的(2019)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向强盛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且《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兆基公司的履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已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规定,故债权人强盛公司对债务人兆基公司用作抵押其位于鹤山市××镇××村委××村后山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在本院执行(2019)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兆基公司及第三人谷埠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作抵押其位于鹤山市××镇××村委××村后山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在本院执行(2019)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50元,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迳付受理费50元,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