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执2873号之二十六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人民南路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597713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委会南兴村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6415656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杰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113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342258.98元及利息3064266.41元,上述共计33406525.39元;前述欠款由两被告共同分期向原告偿还,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具体如下:1、两被告定于2020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300万元;2、两被告定于2020年8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500万元;3、两被告定于2021年3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800万元;4、两被告定于2021年8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800万元;5、两被告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若两被告不能按时履行上述任一期债务,则原告可按实际欠款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7月16日起,以实际未还欠款本金,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本项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担保费50110元,由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五、本案受理费104416.31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109416.31元,由被告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8832.62元、保全费50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退回一半受理费104416.31元给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因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5715.28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2.*****名下有湘EC××**车辆(车辆品牌:丰***,车辆类型:K32,注册日期:1997-05-30),无处置价值不予查封;***名下粤XF××**车辆,本院于(2022)粤0784执恢253号执行案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 3.*****名下有位于××街道××路××号(已抵押给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沙坪镇××××××村、位于鹤山市沙坪××工业区土地,均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4.***名下有坐落于沙坪鹤山××街××号,已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且被蓬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 5.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鹤山市共和镇××村委会××村后山三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9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其中两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9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号】均已抵押给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劳信用社,且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另一宗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已有在建工程,且在建工程已抵押给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劳信用社,被另案查封。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4执28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山市兆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山市谷埠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