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439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系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远大电脑城5-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1R221K。
法定代表人:李松魁。
被申请人:李松魁,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远大电脑城5-7号门面。
被申请人:**,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远大电脑城5-7号门面。
被申请人:李小敏,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李松魁、**、李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李松魁、**、李小敏银行存款185335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李松魁、**、李小敏银行存款185335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