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7013号之二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远大电脑城5-7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何艳,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李文禹,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八字塘社区。
被申请人:王根秀,女,194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福山路社区。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何艳、***、李文禹、王根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2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何艳、***、李文禹、王根秀名下价值881236.07元的财产。2021年11月4日,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对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何艳、***、李文禹、王根秀的起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何艳、***、李文禹、王根秀名下价值881236.07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欢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
书 记 员  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