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临武天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路远大电脑城5-7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魁,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武天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晴岚路县国土局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武天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湘1025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海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临武天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1日、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存款、证券、理财型保险、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于2022年8月1日向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临武天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无实际经营场所,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进行现场调查。 2022年8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武天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2年9月20日将被执行人临武天亿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