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民特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海厚德教育培训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青海厚德教育培训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以与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厚德教育培训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海厚德教育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2019)宁仲裁字第041号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青海厚德教育培训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退回青海厚德教育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付元泰
审 判 员 柳香芳
审 判 员 马秀芬
法官助理 葛 琦
书 记 员 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