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122执8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景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玲萍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