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2846号之二
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2RQ63N,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福逯巷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226633759P,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宁**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省凌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CFB1Q,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54号9号楼2**2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凌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告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凌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2891.87元的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金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凌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2891.8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国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