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04民初1082号
原告:东五十三,男,1973年8月14日,土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陕西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YRPK61,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64号双***广场小区9幢1**4层10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226633759P,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宁**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五十三与被告***、陕西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东五十三于2024年2月26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五十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五十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五十三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